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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业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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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10:33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Q1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包括本省实际缴费时间、视同缴费时间以及省外实际缴费时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

2.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出的,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Q2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情况下,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

以下种特殊情况,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在本省外参保的本省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申领待遇的,应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2.停保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的,需提供劳动合同材料。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以身份证年龄判断),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材料。

4.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单位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佐证材料。

Q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办理条件

1.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跨省重新就业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最后参保地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领金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进行网上申请转移。

2.线下办理: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注: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申请时需提供户口本(户主及本人页)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亚市办理机构: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4楼“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分中心”现场取号办理。

Q4通过哪些渠道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线上申领渠道

1.海易办APP或小程序首页搜索“我要办失业保险金申领”选择带有“一件事”标识的选项,点击掌上办;

2.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ssp.hainan.gov.cn)首页搜索“我要办失业保险金申领”选择带有“高效办成一件事”标识的选项,点击“在线办理”;

3.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首页先搜索“失业登记”办理完成后,再搜索“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领。

(二)线下申领渠道

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前往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或选择到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三亚市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4楼“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分中心”现场取号办理。

Q5申请通过后,失业保险待遇什么时间发放?

当月申请的失业保险金办件,审批通过后于次月15-2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并同步缴纳当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如申请当月有医疗报销或医疗保险缴费需求,可开通灵活就业自行缴纳,并于次月12日前办理停保,否则会影响领取失业金当月由经办机构代缴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可在失业保险金到账5个工作日后通过海易办APP或小程序(热门服务-社保-职工社保-缴费明细查询)进行查询。

Q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由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个人缴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已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医疗保险成功后,向三亚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咨询如何清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无法成功代缴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应代缴(补缴)标准返还。个人实际缴费额低于应代缴(补缴)标准的,按实际缴费额返还。

Q7失业保险金能领到多少钱,能领多久

申请人收到申请通过的政务短信后,可通过海易办APP或小程序(热门服务-社保-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待遇查询)查询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一)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照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目前发放标准为每月2025元。

(二)可享受月数计算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Q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申请续发之前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暂停失业保险金后,参保就业满1年再次失业的,需重新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按照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时间和前次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重新核定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如重新就业参保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续发,继续领取前次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续发申请流程如下:

(一)网上办理:使用电脑登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ainan.gov.cn/zwfwpt/#/)申请续发。登录账号时请点击原登陆入口登录,登录账号后点击个人服务-就业创业-失业保险金续发-在线办理。

(二)线下办理: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办理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4楼“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分中心”现场取号办理。

Q9对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完后哪种情况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中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离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政策实施前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但距离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的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续发。

Q10哪些情形需要申报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月及时主动申报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因没有及时申报停发导致多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追回:

(一)重新就业:包括被用人单位录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情形之一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情形。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病残津贴等;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如领金人员入学、死亡、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等情形。

Q11如何申报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现场报停: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5楼502失业保险科)办理报停。注: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委托书(按手印)

(二)网上报停:手机登录海易办APP或小程序(部门专区-就业公共服务专区-失业有保障-更多-失业保险金报停)。

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2日,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报停的失业保险待遇期属为当月。为保障领金人员当月医疗保险正常使用,每月13日至当月月底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间暂停受理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在此期间提交的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将顺延至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受理报停的失业保险待遇期属为次月

Q12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以下简称社村干部),包括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村后备干部。

1.社村干部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被用人单位罢免、解聘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携带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担任社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及实发待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但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以单位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主动、及时报告经办机构,按“重新就业”的情形报停失业保险金。若用人单位并未与社村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发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当事人可提供待遇发放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待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Q13哪些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条件?补贴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

(一)申请条件

在我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以下称“大龄领金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的最低缴费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如何申请

可先以个人身份缴纳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再向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线下申请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Q14短期(挂靠)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隐瞒真实就业状态或其他法定停发情形骗领待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事实:

(一)失业人员在出现重新就业等法定停发情形后,未主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用人单位协助失业人员通过短期或挂靠参保等方式骗领待遇;

(三)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以“减员不离岗”方式套取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别提示:失业保险金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持,请依法依规申请。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依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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