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自2025年12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025元/月,较调整前上涨了55.2元/月。
(一)失业保险金;
(二)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三)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数额发放。
抚恤金以失业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确定发放月数:
(一)缴费时间不满五年的,发放三个月;
(二)缴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发放六个月;
(三)缴费时间满十年不超过十五年的,发放九个月;
(四)缴费时间超过十五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发放月数增加一个月;
(五)缴费时间三十年以上的,按照三十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七、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包括以下缴费年限:
(一)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
(二)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按照国家规定将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本省后,在省外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时间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