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明确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同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印发〈个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全国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完善了相关政策,报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八章五十二条,包含总则、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含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而出台的。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概念和参加人范围。明确了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及信息平台、监管等相关内容。
《办法》第二章 参加流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包含了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开通渠道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商业银行渠道,或通过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也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及账户变更、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等内容。
《办法》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包含了国家将使用统一的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基本信息、相关产品投资信息、资金信息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则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以及商业银行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等内容。
《办法》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包含了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明确商业银行应提供相关资金划转服务,以及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记录交易产品信息、提供账户变更等服务,并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办法》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包含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商业银行、相关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产品交易资金、产品转换服务、账户内未投资资金利息计算以及风险提示要求。
《办法》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主要包含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以及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要求。
《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九条)主要包含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管相关内容,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以上3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或对参与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明确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对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以及咨询投诉处理、参与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等内容。
《办法》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主要包含了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以及《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部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