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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助金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制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59号),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施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保障范围。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发放标准。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原则上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3.申领期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
4.其他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二)对符合2021年原失业补助金政策申领范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要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即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新发生的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参保失业人员在提出失业补助金申请时已经重新参保就业的,其应领未领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应予以补发。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59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2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