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李剑航、阮欣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自主创业,向我局申请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经初审合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689403
联系地址: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5楼失业保险科
附件:失业人员李剑航、阮欣顺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情况表
三亚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