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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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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依法拟并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四)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拟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落实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

(六)负责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离退休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扶贫工作。

(十)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等有关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职能划转后,另行调整此项职能)。

(十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和省表彰奖励、国务院荣誉称号在全市的推选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有关职责分工。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服务指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等部门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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