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因赔偿范围不明、赔偿主体不确定、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定程序不清楚等,导致主张工伤待遇时无从下手。在这方面,劳动者应谨记“四个注意”。
01注意弄清担责主体
案例
一家公司下设三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共用一个厂区。被其中一家分公司招聘到公司厂区内负责仓库管理的陈女士,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便在上班期间发生工伤。陈女士想申请工伤认定,但三家分公司均以自己没有法人资格为由,否认与陈女士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其中明确的被告,就是必须确定谁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正因为陈女士不能确定自己与哪个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导致自己被“踢皮球”。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总公司必须对分公司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陈女士可以直接要求总公司担责。
02注意了解工伤待遇项目
案例
张女士所在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她因工受伤后,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人提醒,发现遗漏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便再次索要。又得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遂提出了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要求。由于企业不主动担责,张女士对工伤待遇的项目又不大了解,她疲惫不堪。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多项。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此外,职工还可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案中,张女士所在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则上述待遇都由单位承担。
03注意搜集证据
案例
谭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谭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谭女士认为自己可以认定为工伤。公司却拒绝申请工伤认定,理由为谭女士不是公司员工。
点评
职工获得工伤待遇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谭女士可依据搜集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公司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公司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等。
谭女士利用这些证据可申请工伤认定,若工伤认定机构因证据不足中止认定,她还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劳动关系。
04注意法定程序
案例
卢女士所在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她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伤后,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直接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一年半后,公司终于同意付款,但要求卢女士自己先去认定工伤。但此时卢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了法定期限而没有被支持。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卢女士正是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才导致错过时机。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