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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绿色通道”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8-3/2024-061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12-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绿色通道”案件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2-10 09:10:18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绿色通道”案件

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适用“绿色通道”案件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适用“绿色通道”案件审理工作规定

为保障三亚市农民工、伤残职工、“三期妇女”等群体申请调解仲裁的权利,畅通弱势群体维权通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率,切实优化调解仲裁领域法治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关于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审理工作规定内容如下

一、明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案件适用范围

“绿色通道”是指农民工、伤残职工以及纠纷发生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申请仲裁后,坚持依法、公正、特事特办原则,在法定程序限度内,实行优先审理、优先处置,确保快立、快审、快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请仲裁时适用 “绿色通道”:(一)农民工因被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二)工伤职工(工亡职工近亲属)因工伤(亡)医疗费等工伤(亡)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二、规范适用“绿色通道”案件的受理程序

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有关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指导其按格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名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减少申请人程序性负担。

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而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的,应告知劳动者到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帮助劳动者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

三、推行调解仲裁办案“绿色通道”前调解

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立案组庭后第一时间进行调解程序,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对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争取在庭前办结

四、提高适用“绿色通道”案件的办理效率

适用“绿色通道”的案件,案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般应在20天内结案,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0天结案。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对案件裁决结果有影响的法院判决以及疫情防控无法开庭等依法中止审理的情形除外。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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