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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 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区)级以上人 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 简称人社部门,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 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 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 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脱贫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 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 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 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 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及省 级资金的分配下达,会同省级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及省级资 金分配方案建议,负责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日常监督管理、绩效 自评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 制度。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 资金申请与业务经办流程。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 付、上级资金的分配拨付,并会同市县(区)级人社部门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资 金使用管理,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管理保存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 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其他就业补贴支出;公共就业 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 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 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 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省级(含中央补助)转移至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 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 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 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 40%)。设置劳动力人口指标,重点 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 15%)。设置市县政府就业补助资金 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 导市县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 15%)。设置就业工作成果指 标,包含城镇新增就业情况,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等,重点 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 30%)。根据每年就业工作任务确定。 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 调整。 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 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事项,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根据年度就业工作重点组织市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 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工作任务、年度资金需求等,结合补助资金 规模等提出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 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负责会 同有关部门提供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 配建议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 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 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 15 日内将资金分配建 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 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 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 省级安排的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下达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 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 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 资金管理要求,市县人社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 策。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财政 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按照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 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 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年 度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执行,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 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资金申请材 料,并将基本信息录入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 别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虚报冒 领等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 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工作。对能依托管理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 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支付 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单位申请的补贴 资金统一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申请的补贴资 金,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 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 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 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 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 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 要,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 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 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 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 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 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 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 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 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 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 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市县获得就业补 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 及我省工作实际,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财政厅 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21〕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附件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普通高校毕 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 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 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对稳定脱贫 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 2.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 40 岁以上、男 50 岁以上); 3. 登记失业连续 1 年以上的人员; 4.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 完全失地农民及“三无”船舶失船人员; 6. 随军家属; 7.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 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 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 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下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 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 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 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 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 的数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 不超过 3 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 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 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 企业或社会组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普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 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贴,但不得 高于“缴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 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社部门 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 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 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具体 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 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 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旅游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 劳动服务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 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补贴对象: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 位。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城镇公益性岗位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 金。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 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 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 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 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 过 2 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 经人社部门认定,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公 共利益为目的,用于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 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 员、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 动物防疫员等岗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 岗位聘用人员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 取消年龄、残疾等限制。 补贴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岗位职责、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 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 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补贴期限: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期限内给予补 贴,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学生、我省 16-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 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执 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岗位工资(基本生活 费),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见习期一 般为 3- 12 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 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 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 用。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给予补贴。接受见习 人员不少于 50 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企业现有在职员工的 10%)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给予补发;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给 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单月见习不足 10 个工作日的不 予发放单月见习补贴,满 10 个工作日不足 1 个月的,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 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 7 月至当年 6 月 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 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 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 大学生士兵。 补贴标准:按每人 1500 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 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 以上的离校 5 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 农民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 10000 元 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 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 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普 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企业、营利性和非营利 性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承担职业培训。培训对 象应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 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除外。以取得 培训后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每个培训对象累计 最多享受 3 次职业培训补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算),每年只 能享受 1 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 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级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负责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一)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 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 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 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 15 元/人·课 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 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 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 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五级证书,下同)的,按 1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 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四级证书,下同)的,按 18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 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级证书,下同)的,按 2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 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 书,下同)的,按 35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 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 级证书,下同)的,按 5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 150 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 最高不超过 1500 元/人。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 65 课时,专项 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 你的企业”(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 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已领取我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 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的人员。 补贴标准: 1. 参加 G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 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按 300 元/人 的标准给予补贴。GYB培训每班不超过 40 人,不少于 24 个课时。 2. 参加 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 合格证书》的,分别按 1000 元/人、1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SYB培训每班不超过 30 人,不少于 56 个课时;GYB+SYB组合培 训每班不超过 30 人,不少于 80 个课时。 3.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 1500 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 网络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 30 人,不少于 56 个课时。 4.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按 1200 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 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每班不超过 30 人,不少于 56 个课时。 5. 参加 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分别按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IYB培训每班不超过 30 人, 不少于 56 个课时;EYB培训每班不超过 25 人,不少于 48 个课 时。
(三)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 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 合格证书》的,按 1500 元/人(含教学辅助平台系统使用费等) 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 40 人,不少于 56 个 课时。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 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 操作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 企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企业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 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 知》(琼人社发〔2019〕212 号)具体实施。 职业培训补贴主要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 费用。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 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对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 书(包括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我省专项职业 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补贴对象,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 贴。对纳入重点产业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 30%, 相关目录由各市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发布。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 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 3 次(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算),每年不得超过 1 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 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 低等级证书评价补贴。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其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确需的项 目支出。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 除外。 补贴标准: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月足 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参加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履行合同(协议)满 6 个月后,按每招用 1 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 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 6 个月后,按每招用 1 人给予一次性奖 励 2000 元。
(三)外出务工奖补
补贴对象:外出务工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 6 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300 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 3 个月(每月至少 20 天或 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 不超过 200 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劳动力。
补贴标准: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 5 元/学时·人、线下培训 按 5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 650 元/ 人。
(五)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务带头人” 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 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 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公共 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 档案设备购置、档案装订和整理、电子档案扫描等给予一定的补 助,对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就业见习基地给予奖励和 补助。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就 业驿站、零工市场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 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 定的补助。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 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劳务品牌建设、劳动力就业数据信息 采集、公益性现场及网络招聘、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估、 就业创业项目帮扶、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 院校。不包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担政府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 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 20 家 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2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 10000 元一次性补贴;组织 40 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4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 15000 元一次性补贴;组织 80 家 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8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 20000 元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基地 一次性扶持补贴、租金补贴、入驻奖励等。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建设。具体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就业见习基地补助。被评选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选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 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其他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建设以及全省技工院校师 资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等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实训设施设备的改 造与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 设置和教材开发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评审按有关规定 执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 300- 700 万元,省 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 100- 300 万元。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改造与 维护、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 和教材开发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国 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 10- 30 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 室补助标准为 10- 20 万元。
(三)中国(海南)高技能人才综合发展基地等高技能人才 培养平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