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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企业:
为了全面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到2020年实现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238号附件2)《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琼府办〔2016〕238号附件6)、《海南省建筑领域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琼建管〔2018〕155号)、《三亚市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三府〔2015〕178号)等规定,进一步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实名制信息化及分账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形式明确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监理单位对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将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及时拨付;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施工企业要负责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具体实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要服从配合总承包企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要配备身份信息阅读器、考勤机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终端设备,安装“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系统”,配备劳资专管员。
2.要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数据采集管理等工作。
(1)劳务人员的信息采集、劳动合同签订、进退场登记及用工考勤;
(2)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子账户的开设,劳务人员的工资卡办理、工资编制及发放;
(3)施工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
(三)监理单位要使用施工单位配置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设备,做好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二、落实分账制管理
(一)建设单位
1.项目开工前,与总承包方、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或拨付工程预付款)时,应当将25%作为工资性工程款直接拨付到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总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
1.总承包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安装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委托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进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三、相关奖惩规定
(一)激励措施
对按要求落实实名制信息化及分账制管理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并予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加分,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二)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将依据《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市住建局责令停工整改,待工资性工程拨付到位后方可复工。
2.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信息化及分账制管理或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信息化及分账制管理的,将依据《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四、工作要求
全市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要求落实好建设领域实名制信息化及分账制管理工作。
(一)政府投资项目
1.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住建、市水务、市交通等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带头落实本辖区、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分账制管理工作,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协同市人社局全面规范本领域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2.各级财政局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住建、市水务、市交通等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分账制管理工作。
(二)社会投资项目
1.市住建局要协同市人社局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分账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落实分账制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加大惩戒力度。
2.市人社局要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落实工作,对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9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