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请求三亚市人社局要求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其员工许文芳社保的函
内容: 三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许文芳从1993年3月1日起至今在海南路桥工程公司按时上班,一直工作至2017年1月23日止离职。离职后发现路桥公司存在未按期帮许文芳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情况,于是向三亚市劳动仲裁委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9月19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做出(2018)琼027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许文芳与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判决书生效后,许文芳要求路桥公司帮其补缴其未交的2009年3-6月、8月、10-12月,2010年1-10月、2011年12月,2016年3-5月,共计22个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路桥公司一直拒绝为许文芳补缴。 申请人许文芳无奈到三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要求贵局予以解决,但是监察支队以补缴的时间已超过两年不予受理许文芳的请求。申请人许文芳认为:申请人已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8)琼027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许文芳与被告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国家法律是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怎么能以超过两年的时间就可以肆意放任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的存在呢?申请人请求贵局履行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督职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其未帮许文芳缴纳的2009年3-6月、8月、10-12月,2010年1-10月、2011年12月,2016年3-5月,共计22个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特致此函,希盼解决! 申请人:许文芳 2019年9月18日
答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 2019-09-26
答复内容:

 回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