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关于生育津贴发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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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用人单位在员工休产假期间,按固定工资给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请问员工休完产假回来后,申请的生育津贴是给员工的?还是给予用人单位呢? |
答复部门: |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答复日期: | 2019-05-21 |
答复内容: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