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生育津贴发放事宜
内容: 用人单位在员工休产假期间,按固定工资给员工发放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请问员工休完产假回来后,申请的生育津贴是给员工的?还是给予用人单位呢?
答复部门: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答复日期: 2019-05-21
答复内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