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新修订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众多亮点,笔者在此简要说明,提请各用人单位注意。
亮点解读
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程序,从受理、立案、结案、送达等各环节等予以规范,不仅明确各环节的条件,而且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二、将建设领域的“三种制度”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建设领域的“三种制度”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的实名制、分账制、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但由于该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和规章,导致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据不足,此次将这“三种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必将推动其全面落实。
三、加大建设领域违反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处罚力度
旧《规定》对欠缴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过低。新《规定》将处罚标准提高到“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力度空前。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
新《规定》要求“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同时对违法行为的通报范围予以扩大,通报的范围从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扩大到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将会使更多的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并对黑心用人单位敬而远之。
政策链接: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